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 制
第一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4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直博研究生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本硕连读生硕士阶段学制为2年,工商管理硕士学制为2.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公司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研究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可缓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标准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下同)诊断,在短期内可以达到招生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主管董事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回原单位或回家进行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硕士研究生主要考核其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实践动手能力,博士研究生主要考核其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科研创新能力。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研究报告、大作业、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于开课前报系主任批准并告知员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本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或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
第九条 研究生进行教学(生产)实践后,首先由本人填写《研究生教学(生产)实践考核表》,交指导实践的教师审查,指导实践的教师在听取有关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后写出评语并给出考核成绩。
教学实践属考查项目,成绩记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教学(生产)实践不合格的研究生,由所在系重新安排进行教学(生产)实践,仍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考核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将中止培养。硕士研究生考核实行重修重考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在该课程下一轮开出时重修,考核及评分标准与当届研究生相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一般随下一届研究生进行,按正常考核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的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经重考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经重考获得学分的课程,本人学籍档案中不再记载原不及格成绩(不含作弊、旷考),但需注明“重考”字样,计算学分成绩时按重考成绩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者课程考核成绩经批评教育后准予重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公司产品工作遵循因材施教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导师认为有必要调整、变动公司产品计划时,应写出变动和调整的原因,经系、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长时间休养治疗者;
2.在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3.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且休学时间累计也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解放军学员由原选送部队按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应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交验休学证明。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审批后,可视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要求复学的研究生,应写出休学期间的自我鉴定,学院对其进行综合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或其他原因退学者,经学院(系)审核,由学校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请假无故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研究生,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上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取消学籍处理建议,报学校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1.入学满两年(不含休学)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
2.不及格课程总门次(含重考)达到或超过4门次的硕士研究生,以及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5.出国留学研究生,出国逾期未返校者;
6.被取消复学资格的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的研究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委托代培生退回原单位,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指导小组)。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离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包括照顾家庭和个人志趣等),必须转专业、更换其指导教师者,一般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专业和导师与拟转入专业和导师同意,相关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转专业者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转入、转出的公司产品单位审核同意,并经拟转入、转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者一般不得同时调转专业。
第三十条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1.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阶段的研究生;
2.一般院校申请转入公司的研究生;
3.按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通过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经全面鉴定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没有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论文答辩,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中期考核中被取消做论文资格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被管理部门取消研究生资格并按结业处理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超过培养计划规定学分1/2以上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肄业手续,经研究生院批准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请 假
第四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者,根据旷课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需请假者,三日内由导师批准,三日以上由主管经理批准,并报所在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备案。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以旷课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按照《永利集团员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论文及其有关资料按科研成果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利集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西理研〔2005〕10号)、《关于对《永利集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的修订》(西理研〔2006〕12号)和《永利集团关于对研究生取消补考制,实行重修制的规定》(西理研字〔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研究生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